米袋計劃為你重磅解讀上海饅頭成型機市網貸備案指引

提要:《指引》中提到,在上海市註冊經營的網貸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要聘請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按照本指引出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本文主要針對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內容及范圍進行分析。


上海市金融辦1月8日日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編寫指引》(“《指引》”)、《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工作指引表》(“《整改驗收表》”)、《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信息專項披露報告編寫指引》(征求意見稿)(“《編寫指引》”)、《上海市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實施方案》。

《指引》中提到,在上海市註冊經營的網貸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要聘請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按照本指引出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本文主要針對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內容及范圍進行分析。

法律意見書參考依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6年第1號);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銀監辦發[2016]160號);

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銀監辦發[2017]21號);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銀監辦發[2017]113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

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

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辦函[2017]57號);

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滬金融辦[2017]226號,含相關細化監管要求)等文件。

法律意見書內容

經辦律師需要對以下內容逐條發佈意見:

(一)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相關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解讀:該部分主要涉及網貸機構備案需同時提交的文件,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及《編寫指引》的要求,網貸機構需提交至金融辦的備案登記材料,如信息披露報告、平臺基本信息、經營發展戰略及規劃等文件。具體需要根據上海市金融辦開放備案通道後核實。

(二)網貸機構是否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前依法設立、上線運營並有效存續;

解讀:該部分要對網貸機構的運營時間,即核查平臺以2016年8月24日為時間節點的運作時間,重點核查的內容包括:平臺服務器運營時間、網站備案時間等。

(三)網貸機構的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若有,應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註冊信息);

解讀:該部分主要核查網貸機構的股權架構,並且穿透至實際控制人,需要要求公司出具股權架構圖、及或有的股權/代持協議等文件,對實際控制人進行披露。

(四)網貸機構運營的從業人員及運營條件情況,包括高管人員從業經驗及其他從業人員情況,註冊資本及實繳資本情況,註冊地及實際經營地、分支機構情況等;

解讀:該部分主要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從業人員數量及背景、高管從業經歷及攪拌機背景;

(2)註冊資本及實繳資本,盡管相關文件並未對註冊資本及實繳情況進行明確限定,但是作為需要明確披露的內容,筆者認為平臺應實繳到位;

(3)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情況,根據《整改指引表》,網貸機構需對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情況進行整改,即如註冊在上海的,則應遷回至上海市內進行實際經營;

(4)分支機構設立情況。

(五)網貸機構是否已制定符合其業務模式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各項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出借人評估及分類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融資項目審核制度等相關制度;食品加工設備

解讀:該部分要求網貸機構應建立的制度包括:(1)內控制度;(2)風險管理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4)客戶保護制度;(5)財務管理制度;(6)客戶分類管理制度;(7)客戶投訴處理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9)項目審核評估制度;(10)防欺詐制度;(11)網絡安全及災備制度等。前述制度均無行業模板可循,網貸機構需要結合自身運營情況制定該等制度,必要時需要律師協助完成。

(六)網貸機構的主要業務模式說明是否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申請機構從事的業務是否為個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否兼營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業務,是否兼營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是否兼營非金融業務;

解讀:該部分要對網貸機構的業務經營模式是否合規發表意見,主要根據《整改驗收表》的168項整改驗收內容,對其業務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網貸機構產品說明,包括借款標的限額、募集期、擔保情況、底層資產、收費項目情況等;

(2)相關的借款/出借合同簽署及實際履行情況;

(3)底層資產及資金來源說明,是否涉及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業務,是否兼營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

(七)網貸機構客戶資金存管、電子數據第三方存證及與外部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等相關情況,外部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導流合作方、融資擔保及保證保險業務合作方、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合作方、貸後管理及逾期借款催收合作方等;

解讀:該部分主要對網貸機構的業務合作情況進行核查,主要包括:

(1)落實資金存管情況,即是否依據《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整改驗收表》規定,建立銀行存管,並實際上完成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的隔離;

(2)第三方存證情況,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3)征信機構及金融基礎數據支持,網貸平臺按照要求接入征信機構或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4)保證業務情況,根據《整改驗收表》,網貸機構自身及無資質的關聯方不得提供融資擔保、保險服務;

(5)貸後管理情況,網貸機構需對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方式、催收情況等進行說明。

(八)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配偶的信用狀況及合法合規情況。包括申請機構及其股東、關聯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申請機構的個人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有刑事犯罪、行政處罰記錄及涉訴、涉及仲裁等情況,以及相關訴訟、仲裁進展情況;

解讀:該部分要求網貸機構的股東及高管配偶、關聯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核查,主要通過公開渠道,如失信被執行人網站、銀行征信、全國企業公示系統、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網貸機構關聯方交易情況,包括關聯方交易事項的內容及其合法性、交易定價合理性情況;網貸機構關聯方指持有(控制)其5%以上股份(表決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網貸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網貸機構投資參股的企業,以及與網貸機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等;

解讀:該部分主要對網貸機構關聯方、董監高等關聯交易情況的合法合理性進行核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自融、變相自融、交易真實性等。

(十)網貸機構是否仍然存在違反本指引第五項所列相關政策法規、監管規定的經營行為;如仍然存在相關違規經營行為,或相關經營行為雖然已經停止但仍然有相應的存量違規業務沒有壓降至零的,應逐項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

解讀:該部分要求對網貸機構現有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如未完成整改的,應對存量業務進行說明,因此,如網貸機構計劃申請備案登記的,應嚴格根據《整改驗收表》內容,徹底完成各項業務的整改。

(十一)網貸機構根據註冊地所在區整治辦(金融辦)等監管部門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徹底停止新增各項違規業務的時間,存量違規業務是否壓降至零(未壓降至零的應說明違規業務餘額及後續整改計劃),整改期間(自收到整改通知以來)總體業務規模(餘額)變化等情況等;

解讀:該部分要求在上海市註冊的網貸機構應在收到整改通知後,出具相應的整改計劃,並對整改計劃落實情況進行說明。法律意見書則主要根據整改歷史數據及現有情況進行說明,對是否達到整改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十二)可能對網貸的客戶、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帶來負面影響,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內容外,《指引》明確出具時間,即申請備案登記的前3個月之內,並要求律所需“在備案登記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律所和網貸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執行,真正落實57號文的整改驗收工作目標:“一傢一策、整改驗收合格一傢、備案一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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